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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评选办法
来源:江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1/8/23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出的“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三年。评审工作由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统计评比部安排部署,由协会秘书处监督执行。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属于不锈钢行业,符合申报条件的不锈钢产品,均可申报“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称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9、企业具有注册商标。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称号:  
    1、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2、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3、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4、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5、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公布开展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申报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统计评比部。  
第八条 各地方不锈钢社团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统计评比部。  
第九条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统计评比部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统计评比部提交本专业的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统计评比部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三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以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和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的名义授予“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评比坚持“科学、公正、客观 ”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评审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企业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反馈至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统计评比办公室。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企业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至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评比部。
第六章 表彰奖励宣传报道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
     1、对当选企业,授予“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奖牌和证书;
     2、获奖企业在中国不锈钢行业年会上介绍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理念与成功经验;
     3、优先推荐获奖企业担任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副会长;
     4、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宣传报道
    1、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将在协会会刊《中国不锈钢市场》杂志、会网“中国不锈钢市场网”上长期刊登评选出的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名单并逐一进行宣传报道;
    2、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评选出的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名单。
    3、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将组织相关社团与媒体共同宣传评选出的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
    4、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将以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使用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
第二十一条 通报
    1、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将每年评选出的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名单报送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总局、环保部、民政部、证监会的相关主管部门。
    2、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将每年评选出的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名单抄送获奖企业所在的省、市、区、县的发改委、工业部、民政部、国资委、质量监督部门、工商局、证监会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3、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将每年评选出的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名单通报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建材流通协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中国电力联合会、中石油、中石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的评选按照《中国不锈钢行业名牌产品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负责解释。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
                                                  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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